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5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2023年)
-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2023年)
-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2023年)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支持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高质量发展,完善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有关要求,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等3部规章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5号发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27号、第235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五条中的“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保税仓库”修改为“下列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可以存入保税仓库”。
(二)
将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取得经营主体资格”。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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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2003年)
-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2014年)
- 扶持动漫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06年)
-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2015年)
- 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决定(2006年)
-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202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年)
-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