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2023年)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本规定所称反垄断执法机构包括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第三条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查处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二)案情较为复杂或者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
(三)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有必要直接查处的。
前款所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指定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授权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或者虽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但有必要由市场监管总局查处的,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
第四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应当平等对待所有经营者。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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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2019年)
- 民政部关于完善救灾捐赠导向机制的通知(2012年)
-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促进投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5年)
- 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 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意见(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通知(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19年)
-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1988年)
- 出版管理条例(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