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域电力市场行为,保证区域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区域电力市场。
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授权的监管机构(统称“电力监管机构”,下同)负责监督区域电力市场运营,依法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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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市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2006年)
- 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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