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域电力市场行为,保证区域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区域电力市场。
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授权的监管机构(统称“电力监管机构”,下同)负责监督区域电力市场运营,依法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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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83年)
- 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2000年)
- 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建设的指导意见(202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决定(198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
-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202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等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2018年)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死刑判决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宣判前提出撤回上诉人民法院是否准许的批复(2010年)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