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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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
- 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2001年)
- 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
-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设吉林长春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批复(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
-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