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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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
- 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2012年)
- 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2022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2023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2015年8月)
-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
-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2009年)
-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