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保护求助人、信息发布人、捐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是指专门为因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个人,提供求助信息发布和捐助资金归集、管理、拨付等服务的网络平台。
第三条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遵循合法、诚信、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为求助人、信息发布人、捐助人提供服务。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不得对求助人、信息发布人、捐助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未经指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名义开展活动,不得从事求助信息发布和捐助资金归集、管理、拨付等个人求助网络服务。
第四条
申请指定为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运营主体;
(二)已经办理公安机关联网备案手续,并依法开展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安全评估;
(三)网络安全保护等级不低于三级,并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保护备案证明;
(四)只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有功能完备的业务系统,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具备查验通过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真实性的能力;
(五)已经制定健全的服务协议、求助信息发布规则、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等平台规则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一项中的运营主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际经营或者开展活动二年以上,申请时已有与运营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相适应的实缴注册资本、注册资金、活动资金、开办资金;其中,运营主体为公司的,申请时已经实缴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二)与银行签订捐助资金存管协议;
(三)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ICP)备案编号;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取得电信主管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四)保证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相对独立性,规范关联业务,建立风险隔离机制;
(五)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六)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未受到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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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2016年)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年)
-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
- “十一五”期间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2008—2010年)(2007年)
- 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徐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09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