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2019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2年)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2018年)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
-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2019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2年)
-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2023年)
-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2023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2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2019年)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2010年)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本规定所称反垄断执法机构包括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第三条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查处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二)案情较为复杂或者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
(三)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有必要直接查处的。
前款所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指定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授权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或者虽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但有必要由市场监管总局查处的,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
第四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应当平等对待所有经营者。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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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2023年)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2010年)
- 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2016年)
-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2011年)
- 公安部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2005年)
- 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年)(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将1-苯基-2-溴-1-丙酮和3-氧-2-苯基丁腈列入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的函(2014年)
- 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意见(1999年)
-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2010年)
-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