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2019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2年)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2018年)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
-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2019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2年)
-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2023年)
-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2023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2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2019年)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2010年)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本规定所称反垄断执法机构包括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第三条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查处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二)案情较为复杂或者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
(三)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有必要直接查处的。
前款所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指定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授权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或者虽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但有必要由市场监管总局查处的,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
第四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应当平等对待所有经营者。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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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2023年)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2010年)
-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08年)
- 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指导意见(2017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管理规则》的决定(1984年)
- 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 制止与国际民用航空有关的非法行为的公约(中文本)(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参事建言献策成果外部评估机制的函(2022年)
- 民政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加强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涉军事项管理的通知(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成员的通知(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