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2019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2年)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2018年)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
-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2019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2年)
-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2023年)
-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2023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2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2019年)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2010年)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本规定所称反垄断执法机构包括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第三条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查处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二)案情较为复杂或者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
(三)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有必要直接查处的。
前款所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指定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授权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或者虽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但有必要由市场监管总局查处的,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
第四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应当平等对待所有经营者。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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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2023年)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2010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2020年)
- 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废止《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8年)
- 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意见(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盐城海盐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复函(2006年)
- 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规定(2013年)
- 工业节水“十五”规划(2001年)
- 关于在矿业权转让时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1999年)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08年)
- 关于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的意见(2001年)
-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移民局关于推广实施邮轮船票管理制度的通知(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