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2019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2年)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2018年)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
-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2019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2年)
-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2023年)
-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2023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2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2019年)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2010年)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本规定所称反垄断执法机构包括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第三条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查处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二)案情较为复杂或者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
(三)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有必要直接查处的。
前款所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指定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授权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或者虽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但有必要由市场监管总局查处的,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
第四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应当平等对待所有经营者。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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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2023年)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3号(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怀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2018年)
- 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突尼斯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0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撤销鄞县设立宁波市鄞州区的批复(2002年)
- 教育部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指导意见(2010年)
- 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17年)
- 教育部司法部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