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禽肉及其制品检验检疫要求(试行)(2003年)
一、 总体要求
(一)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各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出口禽肉疫病和农兽药残留监控工作,对出口加工注册企业的肉禽饲养、疫病控制、药物使用、屠宰加工实施监督检查,以保证出口禽肉的安全卫生质量。
各检验检疫机构必须明确本单位内各有关出口禽肉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明确分工,实行责任制管理,保证各部门既能各负其责又能协调配合。
(二)
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口禽肉业务集中的地区建立与出口量相适应的检验检疫实验室(相应的实验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保证出口前实验室检验检疫项目按时完成。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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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5年)
- 教育部关于办好开放大学的意见(2016年)
- 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南山矿区更名为南泉区的批复(1999年)
- 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年)
- 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关于印发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2017年)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14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表彰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突出贡献集体和突出贡献个人的决定(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2021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缓解当前生产经营困难保持中小企业平稳较快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