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禽肉及其制品检验检疫要求(试行)(2003年)
一、 总体要求
(一)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各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出口禽肉疫病和农兽药残留监控工作,对出口加工注册企业的肉禽饲养、疫病控制、药物使用、屠宰加工实施监督检查,以保证出口禽肉的安全卫生质量。
各检验检疫机构必须明确本单位内各有关出口禽肉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明确分工,实行责任制管理,保证各部门既能各负其责又能协调配合。
(二)
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口禽肉业务集中的地区建立与出口量相适应的检验检疫实验室(相应的实验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保证出口前实验室检验检疫项目按时完成。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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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5年)
-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4月)
- 国务院关于同意《海南自由贸易港自驾游进境游艇管理若干规定》的批复(2025年)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
- 中央金庫條例(1950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2013年)
- 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2014年)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2025年)
- 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