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禽肉及其制品检验检疫要求(试行)(2003年)
一、 总体要求
(一)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各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出口禽肉疫病和农兽药残留监控工作,对出口加工注册企业的肉禽饲养、疫病控制、药物使用、屠宰加工实施监督检查,以保证出口禽肉的安全卫生质量。
各检验检疫机构必须明确本单位内各有关出口禽肉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明确分工,实行责任制管理,保证各部门既能各负其责又能协调配合。
(二)
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口禽肉业务集中的地区建立与出口量相适应的检验检疫实验室(相应的实验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保证出口前实验室检验检疫项目按时完成。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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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焦作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7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安徽芜湖宣城民用机场的批复(2016年)
-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20年)
- 关于做好国务院2007年立法工作的意见(2007年)
- 专利代理条例(2018年)
- 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
- 中国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方案(2016年)
-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邻氯苯基环戊酮等三种制毒物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通知(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