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禽肉及其制品检验检疫要求(试行)(2003年)
一、 总体要求
(一)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各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出口禽肉疫病和农兽药残留监控工作,对出口加工注册企业的肉禽饲养、疫病控制、药物使用、屠宰加工实施监督检查,以保证出口禽肉的安全卫生质量。
各检验检疫机构必须明确本单位内各有关出口禽肉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明确分工,实行责任制管理,保证各部门既能各负其责又能协调配合。
(二)
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口禽肉业务集中的地区建立与出口量相适应的检验检疫实验室(相应的实验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保证出口前实验室检验检疫项目按时完成。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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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平潭国际旅游岛建设方案的批复(2016年)
- 关于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2016年)
- 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纳米比亚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线的声明(2012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202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南昌、新余、景德镇、鹰潭、抚州、吉安、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