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2015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62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现予公布。
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继续集中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对国务院部门设置实施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以及国务院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自行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一律取消;有法律法规依据,但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关系不密切或不宜采取职业资格方式管理的,按程序提请修订法律法规后予以取消。要抓紧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管理长效机制,制定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在目录之外不得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要转变管理理念,简化程序,通过建立科学的国家职业资格体系,促进各类人才脱颖而出,提升更多产业、岗位的劳动和工作品质,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让广大劳动者更好施展创业创新才能。
附件: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2项)
国务院
2015年7月20日
附件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
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2项)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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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国务院第六次大督查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给予表扬的通报(2019年)
- 全国生态保护“十二五”规划(2013年)
-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批)(2005年)
- 卫生部关于配合做好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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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嘉兴秀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更名为嘉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2022年)
- 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办法(试行)(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