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2021年)
第一条
为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和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激励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结合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过罚相当、约束与激励并重、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和推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各所属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指导和监督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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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
- 教育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发挥行业、企业在职业教育和培训中作用的意见(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202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设河南周口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批复(202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的决定(200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