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1年)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21年)
-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21年)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1年)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21年)
-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21年)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1年)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0年)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
-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
-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
-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22年)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21年)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1年)
一、 修改《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
(一)
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以下简称无线传输覆盖网)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无线传输覆盖网包括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收转台(站)、微波站、节目传送台(站)、广播电视卫星、卫星地球站、监测台(站)等部分。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是指利用无线传输覆盖网传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应急广播信息的活动。”
(二)
将第七条修改为:“严禁在无线传输覆盖网中传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内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广播电视频率,不得利用无线传输覆盖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三)
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十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当于届满前六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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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2014年)
-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20年)
- 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办法(2013年)
- 关于推动河长制从“有名”到“有实”的实施意见(2018年)
- 退役军人部中央统战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全国工商联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关于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意见(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冻结财产的户名与账号不符银行能否自行解冻的请示的答复(2020年)
- 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及其营业部报批程序(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2008年)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