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开展的系统建设、技术维护、运行管理、监测监管、指挥调度、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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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01年)
- 关于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的意见(2016年)
- 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总体方案(2016年)
-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
- 国务院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开放创新综合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2015年)
- 外汇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条款的通知(2018年)
- 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2013年)
-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规定(1982年)
- 中国证监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中国证监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