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一条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报送、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第四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开展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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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佳木斯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促进油料生产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2017年)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劳动关系的指导意见(2009年)
-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