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一条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报送、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第四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开展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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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2008年)
-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2006年)
-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保障和能力提升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意见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2005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若干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0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17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提升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能力的通知(2023年)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9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