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2025年)

第一条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依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报送、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第四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所开展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