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2008年)
第一条
为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验照(以下简称验照),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每年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上一年度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及经营情况进行检查的一项监督管理制度。
第三条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其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验照工作,也可以委托工商所进行申请验照。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到核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的工商所验照。
个体工商户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办验照。受托人代办申请验照时,需提交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在停业期间应当参加验照;在验照期间要求停业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先验照后停业。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2014年)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
- 国务院关于《云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银监会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年)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等五部煤矿安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1年)
-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
- 商標註冊暫行條例(195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2002年)
- “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