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2009年)
为了依法规范食品市场主体资格,严格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制度。
一、 严格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切实规范食品经营者经营资格
(一)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受理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定的食品经营者依法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方便申请人办理和有利于监管的原则,合理设置食品流通许可窗口,公开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等,依法受理食品经营者提出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受理,并按要求书面通知申请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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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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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2017年)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6年)
- 国务院关于追授常香玉同志“人民艺术家”荣誉称号的决定(2004年)
- 关于切实加强加油站用地管理的通知(2002年)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1年)
- 国资委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年)
- 中药材保护和发展规划(2015—2020年)(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