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2009年)
为了依法规范食品市场主体资格,严格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制度。
一、 严格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切实规范食品经营者经营资格
(一)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受理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定的食品经营者依法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方便申请人办理和有利于监管的原则,合理设置食品流通许可窗口,公开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等,依法受理食品经营者提出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受理,并按要求书面通知申请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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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
-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2003年)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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