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199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199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202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支付命令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调解书或者有关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199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1998年)
第一条
为保障我国台湾地区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诉讼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与诉讼权利,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当事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
第三条
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第四条
申请人应提交申请书,并须附有不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书正本或经证明无误的副本、证明文件。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哥伦比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0年)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指南(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2012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2017年)
-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开展2018年国务院大督查的通知(2018年)
-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