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2015年)
为保障海峡两岸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适应海峡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新形势,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总结人民法院涉台审判工作经验,就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包括台湾地区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和解笔录、调解笔录、支付命令等。
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在刑事案件中作出的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生效判决、裁定、和解笔录的,适用本规定。
申请认可由台湾地区乡镇市调解委员会等出具并经台湾地区法院核定,与台湾地区法院生效民事判决具有同等效力的调解文书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申请人同时提出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的,人民法院先按照认可程序进行审查,裁定认可后,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执行。
申请人直接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一并提交认可申请;坚持不申请认可的,裁定驳回其申请。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支付命令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调解书或者有关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199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1998年)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16年)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年)
- 关于加强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2022年)
- 超高清视频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2年)(2019年)
- 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2021年)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