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2009年)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支付命令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调解书或者有关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199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199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202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的决定(202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的决定(202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的决定(202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2024年)
为正确审理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案件,依法保障海峡两岸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当事人以及当事人的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根据本规定,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该判决,该判决中的对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双方当事人都提出认可和执行申请的,均列为申请人。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包括台湾地区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和解笔录、调解笔录、支付命令等。
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在刑事案件中作出的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生效判决、裁定、和解笔录的,适用本规定。
申请认可由台湾地区乡镇市调解委员会等出具并经台湾地区法院核定,与台湾地区法院生效民事判决具有同等效力的调解文书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申请人同时提出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的,人民法院先按照认可程序进行审查,裁定认可后,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执行。
申请人仅提出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人民法院对应否认可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具有给付内容的,人民法院在受理认可申请及作出认可裁定时,应当向申请人释明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人直接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一并提交认可申请;坚持不申请认可的,裁定驳回其申请。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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