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所称投资者包括中国公民、中国法人、中国合伙企业、符合规定的外国人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九条第三款:“外国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的具体办法,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本决定自2018年9月15日起施行。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
-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90年)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2002年)
- 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2011年)
-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21年)
- 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2020年)
- 顺应时代潮流实现共同发展——在金砖国家工商论坛上的讲话习近平(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