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所称投资者包括中国公民、中国法人、中国合伙企业、符合规定的外国人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九条第三款:“外国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的具体办法,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本决定自2018年9月15日起施行。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2000年)
- 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2011年)
- 水利监督规定(试行)(2019年)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22年)
- 卫生健康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医保局中医药局疾控局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2022年)
- 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YYYY年MM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