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措施(2020年)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措施》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措施》,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措施》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针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围绕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设置考核指标,狠抓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坚持人民认可、客观公正,规范考核方式和程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坚持结果导向、注重实效,以考核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和相关工作落实,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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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的意见(2019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01年)
- 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所属地质勘查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
- 进出口工业品风险管理办法(2017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7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决定(2014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城市地质工作的指导意见(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