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号(20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10年第7号
经国务院批准,对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以从事永久收藏、展示和研究等公益性活动为目的,以接受境外捐赠、归还、追索和购买等方式进口的藏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为此,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暂行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2号)。现将海关实施《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规定》所称捐赠、归还、追索和购买的含义是:
捐赠,指境外机构、个人将合法所有的藏品无偿捐献给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的行为;
归还,指境外机构、个人将持有的原系从中国劫掠、盗窃、走私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的藏品无偿交还给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的行为;
追索,指国家主管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国际公约从境外索回原系从中国劫掠、盗窃、走私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的藏品的行为;
购买,指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通过合法途径从境外买入藏品的行为。
二、 列入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定并以公告形式发布的《省级以上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名单》(以下简称《名单》)的收藏单位,首次申请免税进口藏品前,应先持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向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资格备案手续。
对于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其所在地直属海关需验凭该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海关总署下发的审核认定文件办理相关资格备案手续。
三、 《名单》中所列收藏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有关收藏单位应持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和更名后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到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资格备案变更手续。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2011年)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1年)
-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2003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07年)
-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