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支持各地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分配、使用、绩效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届时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估,并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及评估结果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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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2年)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
- 旅行社管理条例(1996年)
- 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 关于反倾销产品范围调整程序的暂行规则(2002年)
-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1999年)
- 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197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199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修改二〇〇一年六月十五日在上海(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的议定书》、《关于修改二〇〇二年六月七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的议定书》和《关于修改二〇〇二年六月七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的议定书》的决定(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