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能否作为认定毒品依据的批复(2019年)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能否作为认定毒品的依据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条的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及其附表《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是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授权制定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可以作为认定毒品的依据。
此复。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央补助地方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6年)
-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等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2020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2013年)
- 关于修改《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