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2015年)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
- 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2015年)
- 关于将溴啡等46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2024年)
- 关于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和氟胺酮等18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2021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能否作为认定毒品依据的批复(2019年)
- 关于将芬太尼类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2019年)
- 关于将4-氯乙卡西酮等32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2018年)
- 公安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2018年)
- 关于将N-甲基-N-(2-二甲氨基环己基)-3,4-二氯苯甲酰胺(U-47700)等四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将卡芬太尼等四种芬太尼类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2017年)
- 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2015年)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防止非法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进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未作为药品生产和使用,具有成瘾性或者成瘾潜力且易被滥用的物质。
第三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按照药用类和非药用类分类列管。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品种目录已有列管品种外,新增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由本办法附表列示。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调整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
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发现医药用途,调整列入药品目录的,不再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
第四条
对列管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买卖、运输、使用、储存和进出口。因科研、实验需要使用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检测中需要使用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标准品、对照品,以及药品生产过程中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中间体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处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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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方案(2015年)
-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6年)
- 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2005年)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
- 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意见(2003年)
- 关于做好国务院2007年立法工作的意见(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渔业协定(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