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和氟胺酮等18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2021年)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有关规定,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和氟胺酮等18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
一、
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是指具有下列化学结构通式的物质:
R1 代表取代或未取代的C3-C8烃基;取代或未取代的含有1-3个杂原子的杂环基;取代或未取代的含有1-3个杂原子的杂环基取代的甲基或乙基。
R2 代表氢或甲基或无任何原子。
R3 代表取代或未取代的C6-C10的芳基;取代或未取代的C3-C10的烃基;取代或未取代的含有1-3个杂原子的杂环基;取代或未取代的含有1-3个杂原子的杂环基取代的甲基或乙基。
R4 代表氢;取代或未取代的苯基;取代或未取代的苯甲基。
R5 代表取代或未取代的C3-C10的烃基。
X代表 N或C。
Y代表 N或CH。
Z代表O或NH或无任何原子。
上述所列管物质如果发现医药、工业、科研或者其他合法用途,按照《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调整。已列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和《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合成大麻素类物质依原有目录予以管制。
二、
氟胺酮等18种物质。(详见附表)
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授予福建省公安边防总队宁德市支队三都边防派出所“爱民固边模范边防派出所”荣誉称号的命令(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的通知(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兰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2004年)
- 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版枪支管理证件的通知(199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2010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202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思茅市及相关县区更名的批复(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