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和氟胺酮等18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2021年)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有关规定,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和氟胺酮等18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
一、
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是指具有下列化学结构通式的物质:
R1 代表取代或未取代的C3-C8烃基;取代或未取代的含有1-3个杂原子的杂环基;取代或未取代的含有1-3个杂原子的杂环基取代的甲基或乙基。
R2 代表氢或甲基或无任何原子。
R3 代表取代或未取代的C6-C10的芳基;取代或未取代的C3-C10的烃基;取代或未取代的含有1-3个杂原子的杂环基;取代或未取代的含有1-3个杂原子的杂环基取代的甲基或乙基。
R4 代表氢;取代或未取代的苯基;取代或未取代的苯甲基。
R5 代表取代或未取代的C3-C10的烃基。
X代表 N或C。
Y代表 N或CH。
Z代表O或NH或无任何原子。
上述所列管物质如果发现医药、工业、科研或者其他合法用途,按照《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调整。已列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和《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合成大麻素类物质依原有目录予以管制。
二、
氟胺酮等18种物质。(详见附表)
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财政部关于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的意见(2009年)
- 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2005年)
- 关于废止《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3年)
- 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中央宣传部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医保局银保监会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198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