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民用航空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行政执法人员。
民用航空行政执法人员称为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以下简称监察员)。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监察员统一颁发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证(以下简称监察员证)并实施监督管理。
民航总局法制职能部门依据本规定审核监察员资格,负责办理、发放、收回和销毁监察员证的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地区监察员申请人的资格审查、行政法律基础知识考试和监察员证的管理,并对本地区监察员实施监督。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2014年)
- 创业板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2011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的决定(2018年)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1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2025年)
-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2013年)
-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2005年)
- 国务院关于授予牟新生等277名同志海关关衔的命令(2003年)
-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04年)
- 关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施行后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何种标准计算电话费滞纳金问题的批复(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