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N-甲基-N-(2-二甲氨基环己基)-3,4-二氯苯甲酰胺(U-47700)等四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2017年)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总局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决定将 N-甲基-N-(2-二 甲氨基环已基)-3,4-二氯苯甲酰胺 (U-47700)、1-环已基-4-(1,2- 二苯基乙基)哌嗪 (MT-45)、4- 甲氧基甲基苯丙胺 (PMMA) 和 2-氨基-4-甲基-5-(4-甲基苯基)-4,5-二氢恶唑(4,4'-DMAR) 四种
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5月22日
附表:
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
序号
中 文 名
英 文 名
CAS号
备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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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清算合资企业问题的批复(199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
- 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2019年)
-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
-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22年)
-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2020年)
-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