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和废止《民用航空运输凭证印制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交通运输部决定修改《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民航总局令第52号),废止《民用航空运输凭证印制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26号)。
一、
对《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六条(一)修改为“(一)目的国际民航公约其他缔约国颁发的现行执照的持有人,可按本条向民航地区管理机构申请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执照或认可证书,以便取得担任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的权利。”
二、
对《民用航空运输凭证印制管理规定》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2016年5月22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2014年)
-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调整绍兴市部分行政区划及绍兴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1年)
- 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2001年)
-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以冰雪运动高质量发展激发冰雪经济活力的若干意见(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政府督查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的通知(2021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管理工作的意见(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