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2022年)
为规范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明确立案查处工作程序,提高执法查处水平,提升执法查处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1
总则
1.1
适用范围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适用本规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依法履行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职责的,可以参照本规程。
1.2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的基本内容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测绘地理信息、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执法行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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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2015年)
- 华侨事业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 志愿服务记录办法(201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沙特阿拉伯王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与合作的协定》的决定(2025年)
-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2002年)
- 中国证监会委托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案件调查试点工作规定(2014年)
- 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
- 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管理制度的通知(199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贵州贵安新区的批复(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