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8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管辖
第一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产生于国际经济贸易中的争议,以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
第二条
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受理产生于国际经济贸易中的争议案件。
仲裁协议系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
仲裁委员会有权就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和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22年)
-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7年)
-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1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列入多氯萘等三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列入短链氯化石蜡等三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的决定(2022年)
-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
- 农业绿色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 国务院关于《宁波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0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