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8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管辖
第一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产生于国际经济贸易中的争议,以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
第二条
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受理产生于国际经济贸易中的争议案件。
仲裁协议系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
仲裁委员会有权就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和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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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2001年)
-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工程安全运用管理的意见(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2018年)
- 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2011年)
-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2005年)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决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
-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