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以下简称资产配置)管理,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提高资产配置的科学性,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配置行为。
本办法所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的机关本级及其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的各级事业单位。
第三条
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中央部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单位履行职能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和财力情况等因素,通过调剂、租用、购置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以及具有管理事业单位职能的中央管理企业的集团总部。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号)的批复(2001年)
- 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2007年)
-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09年)
- 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2010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2年)
- 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20年3月)
- 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博物馆安全工作的通知(2011年)
- 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