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以下简称资产配置)管理,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提高资产配置的科学性,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配置行为。
本办法所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的机关本级及其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的各级事业单位。
第三条
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中央部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单位履行职能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和财力情况等因素,通过调剂、租用、购置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以及具有管理事业单位职能的中央管理企业的集团总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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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1997年)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务公开办法(2006年)
-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四川大学和华西医科大学合并组建新的四川大学的复函(200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决定(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2024年)
-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2000年)
- 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
- 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医学教育工作提高医学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