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少年收容教养人员提前解除或减少收容教养期限的批准权限问题的批复(1997年)
吉林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少年收容教养人员奖惩权限的请示》(吉公明发(97)107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对少年收容教养人员提前解除或减少收容教养期限的批准权限问题,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原则精神,在执行过程中,对收容教养人员提前解除或减少收容教养期限的,应当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在执行过程中不能对少年收容教养人员加期。如果收容教养人员在收容教养期间有新的犯罪行为,符合收容教养条件的,应当由公安机关对新的犯罪行为作出收容教养的决定,并与原收容教养的剩余期限合并执行,但实际执行期限不得超过四年。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日
-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2006年)
-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2010年)
-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年)
- 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的意见(2006年)
- 朱镕基总理致电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总理本南·沃拉芝热烈祝贺中国和老挝建交40周年(2001年)
-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快推动生活方式绿色化的实施意见(2015年)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2022年)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2003年)
- 食品广告监管制度(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