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少年收容教养人员提前解除或减少收容教养期限的批准权限问题的批复(1997年)
吉林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少年收容教养人员奖惩权限的请示》(吉公明发(97)107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对少年收容教养人员提前解除或减少收容教养期限的批准权限问题,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原则精神,在执行过程中,对收容教养人员提前解除或减少收容教养期限的,应当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在执行过程中不能对少年收容教养人员加期。如果收容教养人员在收容教养期间有新的犯罪行为,符合收容教养条件的,应当由公安机关对新的犯罪行为作出收容教养的决定,并与原收容教养的剩余期限合并执行,但实际执行期限不得超过四年。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年)
- 消毒管理办法(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年6月)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的议案》的决议(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成立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的通知(2018年)
-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1990年)
- 通信行业统计管理办法(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22年)
-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