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档案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工作总体规划〉的通知》(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重点档案,是指由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在中国各个历史时期形成的,在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研究和利用价值,国家需要永久保存的珍贵档案。主要范围包括:
(一)1949年以前,反映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革命组织、革命根据地、革命政权,以及革命活动家的档案。
(二)1949年以前,反映各个历史时期的政权机构、社会组织和著名人物的档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反映党和国家领导人活动的档案。
(四)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鉴定推荐,并报国家档案局批准确认的其他重要档案资料。
第三条
国家档案局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国家重点档案的保护与开发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馆藏国家重点档案的保护与开发工作,由国家档案局直接组织实施;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国家重点档案的保护与开发工作,由地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国家档案局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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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2020年)
- 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办法(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成立2020年第六届亚洲沙滩运动会组委会的函(2019年)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
- 民族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17年)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
- 国务院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2010年)
- 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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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支持和服务保障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2022年)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