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档案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工作总体规划〉的通知》(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重点档案,是指由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在中国各个历史时期形成的,在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研究和利用价值,国家需要永久保存的珍贵档案。主要范围包括:
(一)1949年以前,反映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革命组织、革命根据地、革命政权,以及革命活动家的档案。
(二)1949年以前,反映各个历史时期的政权机构、社会组织和著名人物的档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反映党和国家领导人活动的档案。
(四)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鉴定推荐,并报国家档案局批准确认的其他重要档案资料。
第三条
国家档案局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国家重点档案的保护与开发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馆藏国家重点档案的保护与开发工作,由国家档案局直接组织实施;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国家重点档案的保护与开发工作,由地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国家档案局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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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2020年)
- 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办法(2011年)
- 关于修订《〈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2019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2020年)
- 关于推进国家公园建设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2015年)
- 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船舶登记的复函(2003年)
- 关于执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购汇政策的通知(2003年)
- 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