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一条
为推进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促进档案事业发展,规范和加强对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重点档案,是指由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在中国各个历史时期形成的,在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研究和利用价值,国家需要永久保存的珍贵档案。主要范围包括:
(一)1949年以前,反映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革命组织、革命根据地、革命政权,以及革命活动家的档案。
(二)1949年以前,反映各个历史时期的政权机构、社会组织和著名人物的档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反映党和国家领导人活动的档案。
(四)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档案部门鉴定确认的,并报国家档案局批准的其他重点档案。
第三条
国家档案局按照统筹规划、确保重点、分步实施、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国家重点档案的抢救和保护工作。保存在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国家重点档案的抢救和保护工作,由国家档案局组织实施;保存在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国家重点档案的抢救和保护工作,由地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国家重点档案的抢救和保护工作所需经费以地方各级财政投入为主,中央财政适当补助。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以下简称抢救和保护补助费),专项用于补助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对处于濒危状态的国家重点档案进行一次性抢救,并改善保护条件,使之达到永久保存的要求。对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做得好的地区给予奖励。
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由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共同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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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2020年)
- 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专项计划实施方案(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就涉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原分会等仲裁机构所作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案件请示问题的批复(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2024年)
- 新闻出版总署立法程序规定(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可否将航道养护费的缴付请求列入船舶优先权问题的批复(2003年)
-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
- 保险业服务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2014年)
- 海洋可再生能源发展纲要(2013—2016年)(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