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发展再保险市场,加强对再保险业务的管理,实现保险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直接保险,也称原保险,是相对再保险而言的保险,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业务。
本规定所称转分保,是指再保险接受人将其分入的保险业务,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合约分保,是指保险人与其他保险人预先订立合同,约定将一定时期内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向其他保险人办理再保险,再保险接受人需按照约定分保条件承担再保险责任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临时分保,是指保险人临时与其他保险人约定,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向其他保险人逐保单办理再保险,再保险接受人需逐保单约定分保条件并承担再保险责任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比例再保险,是指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留额和再保险接受人分保额的再保险方式。
本规定所称非比例再保险,是指以赔款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负责任和再保险接受人分保责任的再保险方式。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再保险分出人,是指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人;本规定所称再保险接受人,是指承接其他保险人转移的保险业务的保险人。
本规定所称分出业务,是指再保险分出人转移出的保险业务;本规定所称分入业务,是指再保险接受人接受分入的保险业务。
本规定所称直接保险公司,也称原保险公司,是相对再保险人而言,是指直接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
本规定所称保险联合体,是指为了处理单个保险人无法承担的特殊风险或者巨额保险业务,或者按照国际惯例,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联合组成、按照其章程约定共同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人,是指接受再保险分出人委托,基于再保险分出人利益,为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接受人办理再保险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保险经纪机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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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2007年)
- 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人民银行林业局银监会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调整哈尔滨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6年)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
-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2017年)
-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重庆市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2011年)
-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2016年)
- 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