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保证互联网药品信息的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2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国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9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 关于规范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2013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2018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年)
- 农业农村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促进奶业振兴的若干意见(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2021年)
- 国家卫星导航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2013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的决定(2022年)
-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