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保证互联网药品信息的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2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国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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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
-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2001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年)
-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2002年)
- 质量许可和卫生注册评审员管理办法(1999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2014年)
-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2009年)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决定废止《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委令(2017年)
-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
- “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2021年)
- 摩托车安全基准(199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