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保证互联网药品信息的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2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国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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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
- 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2011年)
-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2002年)
-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年)
- 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22年)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2007年)
- 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规定(2002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