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保证互联网药品信息的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2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国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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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3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涉侨检察工作的意见(2024年)
- 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11年)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2005年)
- 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质检总局旅游局民航局关于促进旅游装备制造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5年)
-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1991年)
-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