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保证互联网药品信息的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2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国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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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全国老龄办关于加强村镇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年)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
-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202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1994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2016年)
-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19年)
-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
-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