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保证互联网药品信息的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2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国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
-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策及调整资金分配管理方式的通知(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2014年)
- 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意见(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2003年)
-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2014年)
- 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