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保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科学、准确,促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机构网站、预防保健知识网站或者在综合网站设立预防保健类频道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的服务活动。
开展远程医疗会诊咨询、视频医学教育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按照卫生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共享性医疗保健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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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2010年)
- 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2019年)
- 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 关于特殊坟墓处理问题的通知(2000年)
-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1989年)
- 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2021年)
- 关于复制发行境外录音制品向著作权人付酬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版权局(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