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保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科学、准确,促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机构网站、预防保健知识网站或者在综合网站设立预防保健类频道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的服务活动。
开展远程医疗会诊咨询、视频医学教育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按照卫生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共享性医疗保健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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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20年)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
-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2014年)
-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2021年)
- 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2012年)
- 关于废止8件交通规章的决定(199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1996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废止《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的决定(2018年)
- 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