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保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科学、准确,促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机构网站、预防保健知识网站或者在综合网站设立预防保健类频道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的服务活动。
开展远程医疗会诊咨询、视频医学教育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按照卫生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共享性医疗保健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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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
-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7年)
- 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2008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202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