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保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科学、准确,促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机构网站、预防保健知识网站或者在综合网站设立预防保健类频道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的服务活动。
开展远程医疗会诊咨询、视频医学教育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按照卫生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共享性医疗保健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2016年)
- 赓续传统友谊,开创中越命运共同体建设新征程——会见中越两国青年和友好人士代表时的讲话……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3年)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构建区域协调发展计量支撑体系的指导意见(2020年)
-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2年)
-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2020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2009年)
- 家电下乡政策执行监管及违规处理办法(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复函(2002年)
- 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