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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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2004年)
- 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期限的决定(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992年)
- 关于废止《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的决定(202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2019年)
- 自然资源部关于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年)
-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