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1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