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17年)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17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办法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