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17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