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堆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研究堆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堆营运单位对核安全负有全面责任,应当执行核安全报告制度,在建造阶段和运行阶段向国家核安全局或者研究堆所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提交定期报告、重要活动报告、事件报告和核事故应急报告。报告的格式与具体要求,由国家核安全局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造阶段为从取得建造许可证之日起,至取得运行许可证之日止;运行阶段为从取得运行许可证之日起,至研究堆终止运行进入停闭管理之日止。
终止运行进入停闭管理、尚未取得退役批准书的研究堆,其核安全报告适用研究堆停闭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定期报告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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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组成人员的通知(2000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的决定(2022年)
-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2020年)
- 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2011年)
- 国家民委关于废止部分政策性文件的通知(2016年)
- 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