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国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的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
备案机构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综合管理系统)开展备案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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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2018年)
-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2010年)
- 工商总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的通知(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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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23年)
- 国土资源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和实施《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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