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保证互联网药品信息的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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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年)
-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天津古海岸与湿地等5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公安部关于收管处理淫秽物品的通知(1983年)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06年1月12日)
- 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2023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