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的规定,中央安排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公租房补助资金),支持地方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为确保公租房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租房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已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不包括廉租住房项目。
第三条
公租房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给实施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地区),专项用于补助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含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筹集房源)的开支,包括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及政府直接投资项目的资本金等支出,不得用于管理部门的经费开支。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
-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致电丹瑞大将热烈祝贺中缅建交五十周年(200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2012年)
-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电网经营行业(2018年)
- 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03年11月9日)
- 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的若干意见(2007年)
-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2012年3月)
- 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