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的规定,中央安排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公租房补助资金),支持地方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为确保公租房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租房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已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不包括廉租住房项目。
第三条
公租房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给实施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地区),专项用于补助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含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筹集房源)的开支,包括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及政府直接投资项目的资本金等支出,不得用于管理部门的经费开支。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2000年)
- 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2年)
- 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2007年)
- 国务院关于松花江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2008年)
-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2年)
- 国务院关于授予和晋升王安保等26名同志海关关衔的命令(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