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
-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 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 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2011年)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
- 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
-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2020年)
- 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8月)
-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
- 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 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 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三条
专项资金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因素法分配给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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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2020年)
- 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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