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撤销河池地区设立地级河池市的批复(2002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重新上报广西撤销河池地区设立地级河池市的请示》(桂政报〔2001〕7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河池地区和县级河池市,设立地级河池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金城江区新建路。
二、
河池市设立金城江区,以原县级河池市的行政区域为金城江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江北东路。
三、
河池市辖原河池地区的南丹县、凤山县、天峨县、东兰县、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化瑶族自治县、巴马瑶族自治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和新设立的金城江区。原河池地区的县级宜州市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直辖。
河池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们自行解决。
国务院
二〇〇二年六月十八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2023年)
-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2020年)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2018年)
-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2001年)
-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