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2004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从源头上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国务院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贯彻实施。
一、
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当地政府要在本级财政用于建设的资金中(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做出还款安排,在三年内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解决拖欠工程款不力的地区,国家在中央投资项目和国家补助资金的安排上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
二、
严格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和建设程序的审批,对没有资金来源或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业主有拖欠工程款记录、在申请立项和办理规划、施工许可时仍未结清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及办理规划、施工许可。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1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
- 关于修改《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
- 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2021年)
- 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两基”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制度调整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兼职委员制度的函(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2003年)
-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