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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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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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2017年)
- 国务院关于拉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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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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