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004年)
-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8年)
- 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2025年)
-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一般政策性文件的决定(2023年)
- 人民银行科技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知识产权局关于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扎实做好科技金融服务的意见(2014年)
- 国务院关于2000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2001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 普通高等学校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