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完善内部制约机制,规范刑事申诉案件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2014年)
- 绿色施工导则(2007年)
-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2000年)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1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协定》的决定(202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08年)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年)
-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